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9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950 次
陕财办综﹝2018﹞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全省各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建设,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近几年开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跟踪审计中发现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公款私存、挪用、截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定,规范使用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核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依规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二、严格程序,规范支付流程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核查。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接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资金结算事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及支付账户支付工程资金,严禁将工程资金转入施工单位提供的非公账户、私人账户及其他单位账户。
已建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年底前通过招标的方式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督查项目实施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建设进度迟缓、配套设施建设滞后、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在资金使用方面凡存在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问题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自查整改,构建长效机制
临近年尾,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按期完成,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各市(区)要以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为契机,扎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自查整改,自查整改采取县(区)自查、市级普查的方式,全面深入查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症下药,认真整改,并于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整改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市(区)自查整改情况,抽取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项目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彭 佳 029-63915862 63915700(传真)
邮 箱:39087503@qq.com
省财政厅:方 超 029-68936311 87611703(传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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