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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发布时间:2023-05-15       作者:鑫凯教育集团       浏览次数:1223 次

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

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明确:

2023年5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均应在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内安装验证摄像头,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联动。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时,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同时发送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必须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一般安装在实名制通道的内侧端,能清晰的拍摄到考勤人员的面部


安装示意图


网络拓扑图


近期,多省更新发布《实名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天津: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吉林:5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试用三个月)。

-有效考勤

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

-考勤率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企业未开展实名制、7日未整改的,责令停工!

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限7日内整改。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企业未开展实名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企业,综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扣分情形:

第十四条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所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

第十五条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项目经理、总监-12分,停止执业一年

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扣分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或总监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一次性扣除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住建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明确: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2年12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办市〔2022〕58号),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如下:


修改前后对比(红字为新增部分):

本次修改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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