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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08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鑫凯教育集团       浏览次数:230 次

  鑫凯教育集团www.xaxkpx.com)讯 12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围绕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加的内容需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凸显,安全生产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2023年9月27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8条,在2020版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
  《条例》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如何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在法律责任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
  《条例》还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包括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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