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考生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经核实有关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事实后研究决定,拟对参加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陕西考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作相应处理。此公告涉及的违纪违规应试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书面提交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考生姓名 |
科目 |
准考证号 |
违纪类别描述 |
适用条款 |
处理结果描述 |
1 |
毛*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661304606627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2 |
王*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261304205102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3 |
赵*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561304404829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4 |
沈*玛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261304300920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5 |
王*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661304408125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6 |
刘*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61304200618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7 |
陈*娟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761304700627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8 |
李*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61304702506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9 |
洪*霞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561304508824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10 |
刘*东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61304300512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
11 |
汤*波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561304600821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12 |
郭*虎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261304303708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 |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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