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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三批)技术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鑫凯教育集团       浏览次数:132 次

陕建科发〔2024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行业协(学)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精神,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09号)和《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有关要求,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决定征集《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技术目录》)技术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要求
(一)征集范围
1.建筑机械设备。主要包括施工升降机、起重设备和机电设备等。
2.建筑施工技术。主要包括建筑和市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电气、给排水、电梯、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施工技术。
3.智能建造技术。主要包括智能勘察、数字设计、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智能建造装备、智慧运维等。
(二)技术类型
1.推广应用技术
(1)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方向和技术标准要求。
(2)编制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尚未大面积普及应用。
(3)经权威机构鉴定、评估为国内领先水平。
(4)推广应用技术应充分体现技术特点和优势,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工程应用,实施效果良好,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5)应有相关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限制或禁止技术
(1)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发展方向和技术标准要求。
(2)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3)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
(4)目前属于限制使用类,有必要调整为禁止使用类的也可一并提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近3年资信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申报单位满足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申报当年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近3年不得发生较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三)申报单位应是技术成果持有单位或案例服务对象,申报案例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四)本次征集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择优采纳、动态管理”原则。
(五)已纳入《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填写《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及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三批)申请表》(附件1)或《陕西省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三批)申请表》(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电子版资料发送至要求邮箱,纸质申报资料交由推荐部门(单位)审核。
(二)组织推荐。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有关单位推荐。部省直属有关单位、省级行业学(协)会,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注重质量,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应有完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报告、实际应用情况等。
(三)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推荐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各推荐部门(单位)将汇总后的推荐项目清单连同经加盖公章的申报书一式两份(A4胶装成册)及Word格式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各推荐单位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上报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四)专家评审。省住建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在省建设科技技术委员会专家团队中抽取。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质询。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形成审核意见后报省住建厅。
(五)公示发布。省住建厅对经评审技术进行审定,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建厅予以发文公布。最终公布时将不体现各类产品的具体生产单位和品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康旭峰
电话:029-63915778
邮箱:kjc5775@163.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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