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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证书被撤!何时降低企业资质对证书数量的硬性要求?楼塌的时候,证书会从文件柜里跳出来扛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3-18       作者:鑫凯教育集团       浏览次数:464 次

2本证书被撤!何时降低企业资质对证书数量的硬性要求?楼塌的时候,证书会从文件柜里跳出来扛责任吗?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两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住建部这俩处罚公告就像照妖镜,把建筑行业的"人证分离"把戏照得明明白白。

挂证这种事儿,真能靠"处罚"治本吗?
这两天住建部连发两篇处罚公告,看得人心里五味杂陈。王金泽把一建证书当传家宝似的在四家公司“转手”,王长龙更是玩起"川剧变脸"——人在湖北国企上班,一级造价师证直接"空降"四川监理公司。说白了,这不就是建筑行业心照不宣的"证书挂靠"么?
表面上看是个人诚信问题,往深了扒就是行业畸形生态。企业投标要证书充门面,从业者躺着赚外快,监管部门年年查却像打地鼠。这次处罚看似严厉——撤销注册、三年禁考,可实际上就像给漏水的水管贴创可贴。王长龙那个案例更讽刺,人家都提前注销了,连"撤销"都找不到对象,只能象征性禁考三年。监管部门举着处罚决定书却找不到人,最后只能对着空气挥拳。这种黑色幽默,在建筑行业早不是新鲜事。

打地鼠式监管困局何时才能破掉?
这种猫鼠游戏背后,是行业里根深蒂固的"纸面合规"。工地现场可能连持证工程师的面都没见过,但资料柜里永远整整齐齐码着全套证书。真要出了事故,这些"挂名专家"能担得起责任吗?去年郑州地铁淹水事故追责时,多少挂证工程师连夜注销跑路?
监管层现在搞送达公告、拉黑名单,确实能震慑部分人。但治本还得靠改变游戏规则:能不能降低企业资质对证书数量的硬性要求?能不能让真正在工地干活的人更容易考证?现在的情况是,在工地,你可能三年见不到证书上的"总工程师",但投标文件里人家的证书编号永远随叫随到。这种"幽灵持证"现象就像埋雷:项目出事时找不到责任人(证书主人可能正在3000公里外喝茶),真实在岗人员反而因无证被限制发展(会干活的没证,有证的不干活),企业为保资质陷入"买证-被查-再买证"的死循环。有证的不干活,干活的没证,这种倒挂不解决,"挂证经济"就永远有生存土壤。

要终结这场荒唐剧,得给企业和人才同时解套:
给企业减负:降低资质评审对证书数量的硬指标,改用项目实绩考核;
给人才通路:让真正在工地摸爬滚打的老施工员有更顺畅的考证通道;
数字监管:人脸识别+GPS定位查岗,让"人证合一"不再是空话。
说到底,当工地上的安全帽不再需要和抽屉里的证书"两地分居",当项目经理的电脑里不再存着十几本"幽灵证书",建筑行业才能真正走出"挂证养证"的怪圈。毕竟,楼塌了的时候,证书可不会自己从文件柜里跳出来扛责任。
建筑安全不是靠证书堆出来的。当行业不再需要"人证分离"的潜规则时,这些处罚公告才能真正变成警示牌,而不是年复一年的例行通报。

原文如下

王金泽:

经调查核实,你在哈尔滨市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鼎盛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安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华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泰顺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督撤字〔2024〕51号),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现依法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督撤字〔2024〕51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5年2月17日




王长龙:

经调查核实,你在长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四川双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拟对你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现依法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7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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