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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鑫凯培训       浏览次数:980 次

陕建质发〔2021〕1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各方责任,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须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规定资料(见附件1),省厅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到企业实地核查。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积极完善“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主动向省住建厅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将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四、省厅根据监管情况、建议、群众举报投诉和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自动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因“安管人员”变更配备不足的,省厅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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