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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7319 次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局、市城改办,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提升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4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运用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14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张    邢建军     电话:85579227)

 

 

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4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运用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14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建施工项目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提升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考评对象

(一)建筑施工项目: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四、考评主体

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组织实施。

市建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市政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二级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和所监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城(棚)改办负责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评定标准

(一)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1)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2. 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2)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3)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4)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1. 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市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2.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3)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三)补充说明

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六、考评程序

(一)工程项目考评

1. 工程项目自评

(1)成立自评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自评工作开展。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工程项目自评包括月自评和阶段性自评(房屋建筑工程阶段包括:地基与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在项目月自评开展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留存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记录。

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2. 考评主体对项目日常及阶段性考评。当工程项目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考评主体即应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考评主体应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3. 项目考评申请。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2)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4)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6)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7)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4. 评定及发放考评结果。

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二)施工企业考评

1. 企业自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 企业考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件4)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2)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考评周期内已考评项目清单及省、市级文明工地项目清单;自评报告;

(3)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4)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西安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房屋建筑二级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提交的安全标准化考评资料,审查申请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市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陕西省市政协会负责受理市政基础设施二级企业(含专业承包二级)提交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审查申请资料真实性及完整性,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市级考评主体。

3. 考评主体企业考评。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或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4. 发放考评结果。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材料后,结合日常考评,评定企业考评工作,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发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七、奖励惩戒

考评结果合格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项目评优推选的首要条件。项目考评结果是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评定的主要依据。各区县、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城(棚)改办和市市政局应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自2018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作为企业业绩入库的必要条件,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必须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方可进入企业业绩库,无项目考评结果的不予入库;建筑施工企业在业绩入库时,要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一并录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调整一致,便于在其延续时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1. 对于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直接登记办理。项目优先列入全国“鲁班奖”、“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推荐名单,优先列入省“长安杯”、市“雁塔杯”;省、市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等评选名单;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免于继续教育,直接登记办理。

2. 对于一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直接登记办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续,免于继续教育,直接登记办理。 

3.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建设项目无考评结果或未参与项目建设的,所在企业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以企业考评结果为依据办理延期;项目考核非一次性合格的(整改合格的)所在企业无考评结果的,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且项目无事故的给予延续,成绩不合格或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延续。

4.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项目建设的,在证件有效期满时,参与建设的项目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6号)规定办理延续。

5.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参与的项目建设,有1个项目安全生产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有效期满不予延续。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发放之日起,将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全部注销,3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自《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考评主体要对其整改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企业在上报资料时要同时上报考评主体复核合格相关材料。

8.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信息报送

各市级行业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机构、制度和流程,加强考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企业和项目的日常考评和信息汇总上报,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市建委备案(附件6)。

市市政局、市城(棚)改办和区县级考评主体将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报送(附件7);市市政局和区县级考评主体对企业考评结果每两个月末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报送1次(附件8)。

市建委将全市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考评主体报送。企业考评结果每月向省级考评主体报送1次。

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建厅公布的该企业在省内及省外项目考评情况、结果及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作出考评结果。省住建厅将于每月中旬在陕西省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和企业考评结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自评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制定自评工作流程,以安全生产为主要抓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对考评工作进行宣贯,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广泛宣传,通过培训、讲座、现场会、悬挂横幅、印刷宣传材料、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要坚持样板引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增强实际效果。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为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改进自评工作,提高工作实效和管理水平;考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市建委将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21日自行废止。工程项目月自评、企业评价及阶段性考评工作从文件下发日开始,完工项目考评工作从2018年5月开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不满一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算。

 

市建委质安站联系人:邢建军  张星

电话(传真):85579227   邮箱:251775465@qq.com

西安建筑业协会联系人:彭万仓         电话:82461195

市市政局联系人:任黎力               电话:86787257

陕西省市政协会联系人:王俊兰 李武刚  电话:87349386

市城(棚)改办联系人:蒋磊           电话:82624331

西安市安全标准化考评企业群号(施工企业):301544060

 

 

附件:1. 工程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流程图

2. 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3.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6. 区县监督机构考评工作联系单

7.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情况汇总表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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