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907 次
陕建发〔2018〕3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要点》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现将《陕西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相关措施,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和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节约社会资源。
附件: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国家安全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地震局
2018年11月2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国家安全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文物局
陕西省地震局
2018年11月26日
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要点》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陕建发〔2018〕238号),现就我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是指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一次性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破解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本次推行的区域评估评审工作仅针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实施范围和事项
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的范围: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重点园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以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
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等。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评估评审事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评估评审事项分为两类,一是建设单位委托评估评审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评的估评审事项;二是行政审批部门委托评估评审机构实施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由各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调整规范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事项,没有国家法定和政策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有法定依据应当保留的评估评审事项,评估评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并明确有关设定依据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区域评估评审细则。根据总体规划和工作实际,由市(区)、县确定选择开展区域评估评审的区域和事项,制定区域评估评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各市(区)、县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关条件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行政审批部门主动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及负面清单,简化申办环节和申报材料,负面清单外的由建设单位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符合适用条件的直接报批,书面承诺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确实符合条件的直接按照区域评估结果出具意见;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五)统筹推进相关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为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打好基础。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使用区域评估结果或符合区域评估评审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审批。积极推进“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在市(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行政审批局或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局或牵头部门(单位)负责政策制定、业务培训、沟通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相关部门细化办理流程,按程序做好区域评估评审中介机构的招标;国家安全、规划、环保、国土、水利、文物、地震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制定相应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区域评估评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区域评估评审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和结算。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审批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督查内容。各市(区)、县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跟踪督查,定期分析讲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区域评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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