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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856 次

陕建发〔2018〕4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工作要点》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现将《陕西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竣工 验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抓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切实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附件:陕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国家安全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陕西省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及《2018年工作要点》,推进《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现就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管理、国家安全、市政公用等部门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测绘事项。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含专业检测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的依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防雷装备检测等。具体测绘标准及内容由各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二)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三)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二、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市(区)、县两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实行“一表共用、联合验收”的集中办理模式,行政许可与指导服务紧密衔接,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在确保验收质量前提下,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理”的原则,尽可能将多个主体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变为集中并联验收,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四、联合测绘流程
  按照一窗受理、委托测绘、实地测绘、出具报告、统一领取的原则,组织开展联合测绘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首先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提出测绘申请,填写联合测绘委托书,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齐的,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
  (二)委托测绘。窗口正式受理联合测绘申请后,将申请测绘资料分送给企业委托的测绘机构,相关测绘机构收到申请测绘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并向窗口反馈审查结果。资料内容准确无需补正且具备测绘申请条件的,由窗口明确具体测绘时间,并告知相关测绘机构。
  (三)实地测绘。相关测绘机构应按窗口告知的测绘时间,由牵头单位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赴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测绘作业,实地测绘作业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测绘不合格的,将测绘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窗口,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另行安装单项复检,测绘限时顺延。
  (四)成果报送。相关测绘机构开展实地测绘后,各测绘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报告,并将测绘办结通知书报备窗口。
  (五)领取报告。窗口收到各测绘单位的测绘报告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缴清相关测绘费用,并凭缴费清单到窗口领取各类测绘报告。
  如因政府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测绘工作量大、程序较复杂等因素造成测绘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测绘的,测绘单位可以延长测绘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测绘单位应在延期时间内完成实地测绘和报告的编制。
  五、联合验收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制”和“两验终验制”,即由市(区)、县两级住建部门牵头,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分两个阶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其中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验收事项(3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7个工作日内)。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依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综合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承诺书。
  (二)一口进件。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负责人现场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
  (三)统一受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建立电子档案。已建成并启动运行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县,通过系统平台传送给各有关部门(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县,暂时以纸质材料形式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四)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登记表。两个阶段的联合验收由综合窗口组织,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五)出具意见。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
  (六)一口出件。对联合验收合格的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领取相关文件,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证明扫描至计算机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证明电子档案,填写录入有关信息,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已建成并启动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应与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确保竣工项目能及时进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库。
  六、工作分工
  (一)组织受理工作。各市(区)、县行政审批局或本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超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窗口。
  (二)配套验收工作。自来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三)专业验收工作。消防、规划、环保、国家安全、人防、档案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办理的业务指导检查,分别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验收备案工作。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我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区)、县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建立联络机制,找准角色站位,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落实。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效能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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