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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418 次

陕建发〔2019〕106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8年末,接连发生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燃爆事故和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省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217号)安排,组织开展深化提升,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燃气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使用环节问题整改和重大危险源台账,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二)加强公用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氯间的安防监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要求,规范化粪池清掏作业,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严格化粪池检查和清淤作业。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市政设施抢修等工作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所使用的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城市绿化使用肥料和农药的安全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无危害肥料,确需使用硝酸铵和氧乐果等危险化学品,须按实际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购置,不得超量囤积。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和监管,严防泄露、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高毒和剧毒的农药。
  (四)强化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乙炔等易燃易爆品,以及油漆、涂料等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7年专项行动以来综合治理阶段性成果,将支撑材料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及附件2,电子版一并报送),于2019年3月13日、6月13日、9月13日前报厅工程质量安全处,1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并于3月13日前报送联络员信息。
  联系人:吴玺        联系电话:029-63915830
  传 真:020-63915700    电子邮箱:263356926@qq.com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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